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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程建富与唐金荣、武汉市黄陂区第五工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富,唐金荣,武汉市黄陂区第五工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294号原告:程建富,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才义,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金荣,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五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汉北水晶城。法定代表人:杜继寿,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生活,公司员工。原告程建富与被告唐金荣、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第五工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陂五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建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工资欠款15,09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雇请原告至其承接的被告黄陂五建公司总包的盘龙城恒大·名都项目别墅工地做木工,口头约定了工价。2012年1月1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向我写下欠条:兹有程建富在黄陂五建公司为恒大·名都施工别墅围墙工资合计壹万伍仟零玖拾元整,欠款人:唐金荣。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被告黄陂五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唐金荣,故其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唐金荣辩称,欠15,090元属实,但说我逃避债务不是事实,我写了欠条后还经常和原告在一起。被告黄陂五建公司还欠我60,000元,黄陂五建公司把我的钱付清了,我才能支付给原告。被告黄陂五建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差唐金荣的钱,我公司和唐金荣是承揽合同关系,我公司的钱已付清了。本院认为,被告唐金荣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款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约提供劳务后,被告唐金荣应依约全面履行支付劳务费义务。现被告唐金荣承认欠原告劳务费15,090元,事实清楚,其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唐金荣支付所欠劳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合同相对人为原告程建富及被告唐金荣,原告要求被告黄陂五建公司作为发包方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则不予支持。被告唐金荣主张待黄陂五建公司支付其所欠款后再支付原告劳务费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金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建富劳务费15,090元;二、驳回原告程建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唐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迎久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白德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梦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