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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覃思祥、吴国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思祥,吴国若,吴广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覃思祥,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吴国若,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吴广都,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壮族,现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覃思祥与被执行人吴国若、吴广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思祥于2016年9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国若、吴广都赔偿15000元(余款第一期),负担申请执行费1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吴国若、吴广都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吴国若、吴广都有履行能力,为维护法律尊严,拟以15000元为执行标的,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国若、吴广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吴国若、吴广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国若、吴广都主动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即:给付案款150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25元。至此,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俊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