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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凤国申请张威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国,张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29号申请人李凤国,住址地兰西县。被申请人张威,住址地兰西县。申请人李凤国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述称,2015年8月12日,被申请人以地下租床位缺钱为由,在申请人处借款70,000.00元,约定此款于2016年11月18日偿还,被申请人于借款当日给申请人出具了借据一张,约期过后,此款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欲诉至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予以冻结。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张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予以冻结;2、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刘明中所有的位于兰西县楼房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案件申请费7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尤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