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德才、姜元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才,姜元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才,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缝纫机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元海,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上诉人王德才因与被上诉人姜元海、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才上诉请求判令:1、请求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6876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姜元海赔偿王德才垫付治疗领路犬诊疗费990元、交通费245.9元,共计1235.9元;依法保留追诉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主体,没资格抗辩王德才诉求。姜元海的损失应另案解决,不能与王德海诉求混淆;姜元海虽具备驾车资质,但给王德才造成的损害,不具有作为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王德才的领路犬在没被车辆挤压前是健康的,挤压后,出现内脏肿大和脊椎狭窄症状,一审判决认定不是车辆撞击或碾压所致,显与事故认定书和医学报告做出的结论不符。一审法院遗失了证据理应设法予以补救,而不能用手中权力把不利后果推加给王德才承担。姜元海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王德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治疗领路犬诊疗费990元、交通费245.9元,共计1235.9元;2.请求依法保留追诉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姜元海驾驶车牌号为津D×××××号小客车在红桥区乐安里2号楼东侧无名路上由北向南直行,其车辆左前轮挤压行人王德才所牵之狗,致其狗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德才带其饲养之狗到天津农学院附属医院就医,诊断为心脏大、肺部密度高、脾脏大、腰椎间隙密度高、椎管宽窄不均。另查,津D×××××号事故车辆为天津盈华商务汽车租赁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由被告姜元海租用,该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津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为30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诊疗费990元,交通费245.9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王德才主张其饲养之狗系与被告姜元海驾车发生碰撞,产生损伤,但结合原告提交的医学检验单,该狗的伤情系心脏大、肺部密度高、脾脏大、腰椎间隙密度高、椎管宽窄不均,显然并非撞击或碾压所致,而在检验单中未见骨折、内脏破裂或其他外伤伤情,与原告王德才自述被告姜元海驾车对其狗碰撞、碾压导致其狗受伤相矛盾,故本院对王德才饲养之狗的诊断结果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不予认定。原告虽提交了诊疗费单据复印件,但法院多次向原告释明需提交证据原件,但原告未能提交诊疗费原件以及交通费票据以证明其财产损失情况。法院依职权到天津农学院附属动物医院对王德才诊疗费损失情况进行核实,该院自2016年12月1日起暂停营业,进行内部升级改造,故未能调取相关材料。现原告王德才无法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故本院对原告王德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德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德才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姜元海驾驶车辆左前轮挤压王德才牵领之狗,致其狗受伤,理应由姜元海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王德才主张姜元海承担相应医疗费用一节,该狗的伤情系心脏大、肺部密度高、脾脏大、腰椎间隙密度高、椎管宽窄不均,王德才不能提供其狗伤情与姜元海驾车挤压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在二审审理期间王德才亦不能提交诊疗费用的原件,一审判决驳回王德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所述,王德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德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萍会审 判 员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