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环宇化工厂与高卫民、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环宇化工厂,高卫民,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036号原告:天津市环宇化工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刘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马相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建国,天津惠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卫民,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23层1-2301至2311。负责人:杨庆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2201。负责人:王跃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环宇化工厂与被告高卫民、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环宇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天津市环宇化工厂承担。审判员 李恩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