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黎清正与姜才华、许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清正,姜才华,许多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813号原告:黎清正,男,1957年2月2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清,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姜才华,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文县。被告:许多琼,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清正与被告姜才华、许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清正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清正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清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黎清正负担。审判员 何 加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胡会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