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黎清正与姜才华、许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清正,姜才华,许多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813号原告:黎清正,男,1957年2月2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清,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姜才华,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文县。被告:许多琼,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清正与被告姜才华、许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清正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清正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清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黎清正负担。审判员 何 加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胡会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