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与醴陵市欣群食品有限公司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醴陵市欣群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温国战,局长。被执行人醴陵市欣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但保华。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6)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追缴罚款5679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6)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拆除被执行人醴陵市欣群食品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限被执行人醴陵市欣群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6790元。案件执行费752元,由被执行人醴陵市欣群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文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陈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