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汪洪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56号被执行人:汪洪涛,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满族,捕前住泰安市高新区,现于山东省泰安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汪洪涛犯盗窃罪一案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等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