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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海山与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山,张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督3号申请人张海山,男,汉族,1967年3月1日出生,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被申请人张宝,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申请人张海山与被申请人张宝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黑0606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宝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张海山在(2017)黑0606民督3号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张宝��前,向本院提交撤回支付令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黑0606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人民币117元,由申请人张海山负担。审判员  佘庆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红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