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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爱琴与王正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琴,王正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749号原告:李爱琴,女,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王正前,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琴与被告王正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爱琴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墨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晶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