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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方振来与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振来,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992号原告:方振来,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保,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贵,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西湖镇新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70227N。法定代表人:周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义珍,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和平,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振来诉被告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狮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朝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振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贵、被告狮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义珍、许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振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病假工资6480元。3、被告赔偿原告失业金损失14182元。4、被告赔偿原告医疗期医疗费49072.54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该项请求变更为15922.7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2月到被告处上班,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1月14日,原告因脑出血住院治疗,2017年1月16日出院。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即停发原告工资,亦没有依法给原告发放病假工资。2017年1月,被告即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医药费无法报销。原告出院后要求被告续订劳动合同,被告不同意续订,也不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导致原告无法领取失业保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狮达公司庭审中辩称:原告的所述部分内容不属实。原告是2012年到被告处上班的,××后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在2017年1月,原告亲属将其失业登记证拿走导致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原告自身患有××,并不属于工伤。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经济补偿金应该是五个月,工资标准应该按2016年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病假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的医疗期应该是3个月,应该按1350元乘以3个月计算,该费用没有支付是因为原告及其家属没有来厂里办任何手续;失业金和医疗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方振来系被告狮达公司职工。原告称其于2011年2月到被告狮达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原告在被告狮达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履行期间,2016年10月14日,原告方振来病发脑出血,先后在铜陵市人民医院、铜陵晖仁康复医院多次治疗,至2017年1月16日出院。出院时医嘱继续康复治疗三个月,建议暂休一年等。原告因病住院后,被告即停止为原告发放工资。原告出院后,曾于2017年1月25日通过其妻子寄送信函至被告处,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被告未予回复。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自2012年4月起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连续缴费至2016年12月。2017年1月,被告停止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狮达公司提交的员工工资表载明,原告方振来2016年1月至10月期间的正常月应发工资为3505.63元。铜陵市201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月。2017年2月20日,原告因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向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原告在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诉至本院,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方振来在被告狮达公司工作期间于2016年10月14日因病住院,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者患病且在规定医疗期即是情形之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故本案原告的患病医疗期应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期满时原告尚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止。被告狮达公司在原告患病后即停发其工资,违法了法律的规定。现原告认为被告事实上已终止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也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其2011年2月到被告公司工作,但并无相关证据,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告从2012年4月在被告狮达公司参保,故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为5个月的本人工资。原告主张其工资为5000元/月,并无相应证据,被告狮达公司提交的员工工资表载明其2016年1月至10月期间的正常月平均应发工资为3505.63元,故经济补偿金本院认定为17528.15元。原告在医疗期内,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铜陵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月,故原告主张病假工资64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被告狮达公司工作期间,被告狮达公司为原告购买了失业等保险,在原告生病住院及后续医疗期内,被告停止缴纳了相关社会保险,原告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寻求解决,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因治疗病情自付的医疗费15922.70元,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付的医疗费系因停缴相关医疗保险费用导致,即使与社会保险费的停缴有关,原告也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寻求解决,该项请求同样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方振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528.15元、病假工资6480元,合计24008.15元。二、驳回原告方振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铜陵狮达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