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7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和赵凌霞;邢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赵凌霞,邢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7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孙生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荣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遗琳。被告赵凌霞。被告邢建华,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赵凌霞、邢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043元,减半收取702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丁振红审 判 员 张世华人民陪审员 田 园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