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立杰、张万雨协助组织卖淫、组织淫秽表演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杰,张万雨,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2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杰,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吉林省通化市。该被告人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辩护人林美伶,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万雨,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吉林省通化市。该被告人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洪春,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吉林省通化市。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文南,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辽宁省绥中县。该被告人2007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该被告人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被告人宋子波,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张万雨、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家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杰、张万雨、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及被告人王立杰的辩护人林美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10月在王义明(另案处理)租用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龙泉洗浴作为卖淫场所期间,被告人王立杰、张万雨、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在明知该洗浴系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仍分工协助王某7组织、管理王某某等3名妇女。以每次130元至480元的价格或抽奖的方式进行卖淫活动。2016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王立杰伙同王义明(另案处理)在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龙泉洗浴三楼演艺大厅内。组织王某某当众以脱衣舞、现场口交的形式进行淫秽表演。后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王立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张万雨、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王立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是其丈夫王某7开的洗浴中心,二楼是卖淫嫖娼的地方,三楼是演艺厅,有淫秽表演,表演脱衣舞和口交,以抽奖的方式卖淫嫖娼。我负责主持脱衣舞表演、主持现场口交及卖淫抽奖等,张万雨、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系服务人员,张万雨也管理其他服务人员。被告人王立杰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立杰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2.被告人王立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3.被告人王立杰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万雨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王某7是龙泉洗浴中心的老板,我主要负责管理相关服务员,王立杰负责主持演艺,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系服务人员。被告人王洪春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王某7是龙泉洗浴中心的老板,我主要负责统计卖淫的单子和记账,王立杰负责主持演艺,王文南、宋子波也系服务人员,张万雨是管理人员。被告人王文南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王某7是龙泉洗浴中心的老板,我主要负责卖淫抽奖,王立杰负责主持演艺,王文南、宋子波也系服务人员。被告人宋子波在庭审中最后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知晓自己管理的二楼楼门即是卖淫嫖娼的入口,是张万雨安排我在二楼开铁门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10月,在王某7(另案处理)租用的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龙泉洗浴中心。被告人王立杰、张万雨、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在明知该洗浴系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仍分工协助他人组织卖淫。被告人王立杰主要负责卖淫抽奖,张万雨、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均系服务人员,张万雨同时也是其他服务人员的管理者。2016年10月19时22时许,在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龙泉洗浴三楼演艺大厅内。被告人王立杰组织王某某当众以脱衣舞、现场口交的形式进行淫秽表演,并有多次淫秽表演。被告人王立杰、张万雨、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均于2016年10月19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许某、王某1、牛某、王某2、高某、张某、陈某、程某、王某3、王某4、赵某、沈某、马某1、李某、王某5、左某、何某1、马某2、王某6、朱某、何某2、乔某、董某、蔺某证言,证实在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龙泉洗浴中心,三楼的演艺大厅有淫秽表演,有一位胖女人跳脱衣舞,最后脱到只剩丁字裤,等观众凑齐100元后,这个女的给看演出的人口交,这种淫秽表演大约有四、五次及王立杰与表演者商定淫秽表演的有关事宜。洗浴中心还以抽奖的形式组织卖淫,价格从130元到480元不等。2.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龙泉洗浴的现场情况。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抽奖箱一个扣押在案,避孕套等物品已被收缴等情况。4.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王某2辨认出被告人王立杰;辨认人王立杰、张万雨、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等人辨认出王某7。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立杰、张万雨、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均于2016年10月19日被抓获归案。6.租房协议,证实王某7租赁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龙泉洗浴的有关情况。7.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有、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文南于2007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立杰、张万雨、王洪春、宋子波无前科。8.在逃人员信息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娱乐服务场所备案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案件的有关情况。9.被告人王立杰、张万雨、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供述,证实王某7系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龙泉洗浴的实际经营者,洗浴共三层,一层是洗澡的地方,二层是卖淫嫖娼的地方,三层是演艺休息大厅,从2016年5、6月份开始经营。三层演艺表演的最后是脱衣舞表演,脱衣舞表演者最后只剩一条丁字裤,在客人凑够100元后,这个女的和男客人进行互动,开始表演口交。最后进行的是卖淫抽奖,卖淫的价格从130元到480元不等。王立杰负责三楼的演艺、淫秽表演、抽奖,张万雨、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均系服务人员,主要负责卖淫抽奖、结账、音响等服务协助工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杰、张万雨、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在他人组织卖淫的活动中均起到了帮助作用,均具有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立杰组织表演者进行淫秽演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立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应数罪并罚。刑法虽然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但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属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因此,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当中,不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文南的犯罪前科,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王立杰、张万雨、王洪春、王文南、宋子波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立杰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张万雨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洪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文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宋子波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长青人民陪审员 翁长来人民陪审员 李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盛霖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