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3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郑有明与张家口崇礼高原训练基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明,张家口崇礼高原训练基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3民初11号原告:郑有明,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有贵,张家口市崇礼区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张家口崇礼高原训练基地。住所地:崇礼区西湾子镇小石夭村。法定代表人:张楠,系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郑有明诉被告张家口崇礼高原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有贵、被告张家口崇礼高原训练基地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有明诉称,2015年10月份,原告给被告提供外场工作。2016年3月22日,原告在清理垃圾时,用镐头刨地下的垃圾,被碎玻璃伤着了右眼睛。发生事故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张家口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原告的右眼睛:1、右眼巩膜穿通伤;2、右眼玻璃体积血;3、双眼白内障;4、双眼屈光不正。医院给原告做了右眼巩膜穿通伤缝合手术,共住院16天。出院时,原告右眼二尺指数,左眼矫正视力0.1。被告给原告支出了全部住院医疗费。原告出院后,因视力减弱,致使原告大部分无劳动能力。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在伤残等级鉴定后,确定其他赔偿项目及数额。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款319281.25元。被告训练基地庭审时辩称,被告对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事实认可,原告系在被告处工作受伤。对于具体赔偿金额待法庭调查举证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原告郑有明为被告训练基地提供外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2000元。2016年3月22日,原告在干活时异物击伤右眼。受伤后,被告训练基地将原告郑有明送往张家口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16天,诊断为:1、右眼巩膜穿通伤;2、右眼玻璃体积血;3、双眼白内障(初期);4、双眼屈光不正。原告郑有明的伤情经张家口正浩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为:1、陆级伤残;2、医疗终结时间贰个月;3、壹人护理壹个月;4、营养期壹个月。原告郑有明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30元/天×16天);2、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3、护理费3000元(100元/天×30天);4、交通费300元(酌定);5、残疾赔偿金261520元(参照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年×20年×50%);6、精神抚慰金15000元(每级3000元,共五级);7、鉴定费200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30777.25元(原告郑有明次子郑彦君,出生于2005年11月26日,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7587元/年×7年÷2人×50%);9、误工费2000元,合计款315977.25元。另查明,被告训练基地在原告郑有明受伤后,为其发放3月份工资。又查明,被告训练基地为原告郑有明垫付生活费15000元以及全部医疗费用12650.2元。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诉状陈述、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证人证言、医嘱记录单、冀某[2017]残鉴字第081号张家口正浩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明、户籍信息、询问笔录,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医疗费票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工资表及庭审笔录等书证在案佐证,所证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郑有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训练基地未提供原告是否存在过错的书面证据,故依法认定原告郑有明在提供劳务时无过错,被告训练基地对原告郑有明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郑有明受伤住院期间,被告训练基地已支付其一个月工资,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医疗终结期贰个月。原告郑有明与被告训练基地双方约定工资每月2000元,故对原告郑有明主张被告训练基地支付其误工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一个月即款2000元。原告郑有明主张被告训练基地赔偿其交通费900元,酌情认定交通费300元。原告郑有明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训练基地为原告郑有明垫付生活费15000元,应当从赔偿款中扣除。被告训练基地的答辩意见,依法予以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判决如下:被告张家口崇礼高原训练基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郑有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款300977.25元(已扣除被告垫付款15000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5元,由被告张家口崇礼高原训练基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凤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孝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同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