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7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汉市锐翔建材经营部、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713-3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对原告广汉市锐翔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681民初713-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落款时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补正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审判员 叶成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