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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钟山区人民路社区智玮电力物资与冯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山区人民路社区智玮电力物资,冯梦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民初424号原告:钟山区人民路社区智玮电力物资,住所地。经营者:张智聪,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冯梦龙,男,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钟山区人民路社区智玮电力物资(以下简称智玮电力物资)与被告冯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玮电力物资的经营者张智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梦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智玮电力物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2215.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高低压线路配件、电线等材料。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长期向原告购买材料,2015年11月8日至12月30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材料,共欠原告货款82215.5元。2016年12月9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在《产品销货清单》上签字,并出具《欠条》给原告,认可欠原告货款82215.5元,约定于2017年1月底支付。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被告冯梦龙未作答辩。原告智玮电力物资向本院提供了证据:《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产品销货清单》、《欠条》,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82215.5元的材料。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经营高低压线路配件、电线等材料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11月8日至12月30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材料。2016年12月9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认可欠原告货款82215.5元,约定于2017年1月底支付。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已交付材料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已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2215.5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山区人民路社区智玮电力物资货款8221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4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