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与丛树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丛树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353号原告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加区卫东嫩源商城B栋16号。法定代表人孔佑权,职务经理。被告丛树贵,男,汉族,47岁,现住加区地区医院专家公寓楼小区*号楼****室。原告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丛树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兴安岭裕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洪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