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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鹗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鹗,男,汉族,1957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康保县。再审申请人李鹗诉康保县土城子镇天城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1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鹗申请再审称,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我们全家承包土地13.33亩。2003年村委会收回所有土地打破队别重新分地,在外打工或年纪较大的将其土地收回,至今没有土地14年,并隐瞒《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8年,2016年3月16日收取。严重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也侵害了承包人的经营权和国家对农村退耕还林补偿等各项分配费用。上述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请求依法撤销(2016)冀07民终1284号民事裁定,判令村委会返还原物承包地13.33亩,赔偿14年退耕还林补偿等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鹗因2003年康保县土城子镇天城房村委会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收回所有土地打破队别重新分地时,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李鹗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李京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