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钟成金与李木亭、李考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成金,李木亭,李考亭,李顺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193号原告钟成金。委托代理人陈育红,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木亭。被告李考亭。被告李顺新。本院审理原告钟成金诉被告李木亭、被告李考亭、被告李顺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钟成金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成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成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钟成金自愿负担。审判员 龙炜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