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树岭;郭春立、谷尚莹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2480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岭,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郭春立,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谷尚莹,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张树岭申请执行郭春立、谷尚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