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1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寿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寿成,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寿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立案,于2017年4月7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寿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2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张寿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N×××××号蓝色豪情牌小轿车,行驶至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建新村建新路时,其车辆右后视镜与行人张某1相接触,造成被害人张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张寿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张寿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6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损伤不构成重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寿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张寿成犯危险驾驶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张寿成供认上述被指控事实,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张寿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N×××××号“豪情”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建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建新村建新路时,遇行人张某1沿建新路由东某走至此,“豪情”牌小型轿车右侧前部与行人张某1身体接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张寿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张寿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6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损伤不构成重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寿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1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已对被告人张寿成表示谅解。另查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因被告人张寿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此款已交付。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事故发生经过。2.证人周某、张某2、李某证言,证实本案有关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勘查情况。4.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事故机动车被扣留情况。5.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证实对被告人张寿成酒精呼气式检测情况。6.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协议,证实本案民事赔偿情况。7.车辆信息及驾驶证,证实被告人张寿成驾驶车辆信息及驾驶资格情况。8.书证,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张寿成出生日期,无前科证明,本案有关情况说明等。9.天津市122指挥中心110报警受理单及受案登记表,证实张某1报警情况。10.照片,证实2016年11月22日22:03:14时,车牌号为鲁N×××××号车辆在津淄公路大芦北口村西出市方向的截图情况。11.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情况说明等,证实本案有关情况。12.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纳凭证,证实对被告人张寿成处以罚款的处理和缴款情况。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认定情况。1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证实张寿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检验情况。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文证审查意见书及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依据提供材料,张某1之损伤不构成重伤。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鲁N××××ד豪情”牌小型轿车的制动性能合格,灯光装置齐全有效;现场散落后视镜碎片与鲁N××××ד豪情”牌小型轿车是同一整体所分离;鲁N××××ד豪情”牌小型轿车右侧前部与行人张某1接触发生碰撞;依据现有材料,不能计算鲁N××××ד豪情”牌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天津市西青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鲁N××××ד豪情”牌小型汽车损失价格认定说明。15.被告人张寿成供述,证实本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寿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寿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全责,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寿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寿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寿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被处以罚款1800元,因被告人张寿成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与本案系同一行为,故其罚金的款项,应当折抵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寿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扣除已缴纳的1800元,尚应缴纳1200元)。(刑期从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耿 莹人民陪审员  白玉斌人民陪审员  董文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