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郭涛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郭涛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1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54号。负责人:廖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玮,男,该行员工。被告:郭涛涛,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山东省安丘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郭涛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晙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