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强与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927号原告:黄强,男,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珍,女,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建设大街53号。法定代表人:崔学礼,总经理。黄强与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黄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黄强负担。审判员 李德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