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金某、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苏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726号原告:李某,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金某,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牧民。被告:苏某,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金某、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宝鑫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