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龚春辉与吴欢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春辉,吴欢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952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952号申请执行人龚春辉,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吴欢龙,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龚春辉申请执行吴欢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0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燕明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沈燕明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洪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