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4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苏学侠与金恒永、李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学侠,金恒永,李庆明,武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284号原告:苏学侠,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金恒永,男,60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李庆明,男,54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武月芳,女53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学侠诉被告金恒永、李庆明、武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学侠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学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学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由原告苏学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