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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邓建平、赖玉生等与宁清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平,赖玉生,李德华,赖秋明,赖百生,胡满生,宁清,黄玉珍,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2627号原告:邓建平,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赖玉生,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李德华,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赖秋明,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赖百生,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胡满生,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宁清,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系梅江镇政府干部,住宁都县,。被告:黄玉珍,女,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邓建平、赖玉生、李德华、赖秋明、赖百生、胡满生与被告宁清、黄玉珍、赣州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叁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现金人民币肆拾叁万元(¥4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0日,赖东亮将其所有的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园林古建筑分公司转让给了被告宁清。后,被告宁清于2014年5月21日与被告黄玉珍一起与赣州市欧派卫浴商场签订了《赣州市军分区八一宾馆别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承包了赣州市军分区八一宾馆别墅装饰装修工程。后,两被告找到原告协商,要求将其承包到的赣州市军分区八一宾馆别墅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原告,原、被告谈妥转包事项后,原告应被告的要求支付了被告部分现金及按被告的指令转了部分钱在被告提供的财户上,共计43万元。在2014年6月25日被告以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园林古建筑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邓建平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2016年7月4日,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收到原告肆拾叁万元(¥430000元)整的收条(收条是被告宁清写的签名是被告黄玉珍所签),并加盖了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园林古建筑分公司的公章。被告收到款后便给了原告一张之所谓的工程开工通知书,而落款时间竟然是2014年6月20日,但实际该工程被告却无法交付给原告施工,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尽快交付工程,但被告却始终无法交付该工程给原告施工,在2015年6月13日,原告便等到了该工程发包方赣州欧派卫浴商场的通知,通知因资金紧缺,目前无资金投入该工程,因此,本工程已无法进行施工建设的通知。2015年5月28日,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已经将其与原告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园林古建筑分公司注销了,从而导致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宁清、黄玉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恳请将本案移送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动产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装饰装修涉不动产位于赣州市××××区,故宁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清、黄玉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梦元审 判 员  黄江豪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