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云与王安绍、王健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王安绍,王健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4573号原告:李云,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林凯,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安绍,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健芳,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李云与被告王安绍、王健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云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云撤诉。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计4620元,由李云负担。审 判 长 严 琛代理审判员 邱武敏人民陪审员 郭爱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缪志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