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白君晔与哈尔滨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君晔,哈尔滨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白君晔,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龙泰富苑6/17楼111号-1室。代表人:胡晓慧,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君晔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