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永杰、路自玲、路有敬、邓永虎借款合同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邓永杰,路自玲,路有敬,邓永虎,白银市朋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永杰,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兴佳小区。被执行人路自玲,女,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兴佳小区。被执行人路有敬,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新建一巷。被执行人邓永虎,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下西园。被执行人白银市朋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永杰、路自玲、路有敬、邓永虎借款合同工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七民初字第201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对提出执行异议,故将该案件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执3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