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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永杰、路自玲、路有敬、邓永虎借款合同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邓永杰,路自玲,路有敬,邓永虎,白银市朋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永杰,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兴佳小区。被执行人路自玲,女,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兴佳小区。被执行人路有敬,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新建一巷。被执行人邓永虎,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下西园。被执行人白银市朋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永杰、路自玲、路有敬、邓永虎借款合同工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七民初字第201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对提出执行异议,故将该案件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执3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