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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顾某某申请执行孙某甲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孙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567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200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电业小区道南。法定代理人曹某,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满族,务工人员,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电业小区道南。被执行人孙某甲,男,200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达连河镇新胜村。法定代理人孙某乙,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达连河镇新胜村。顾某某申请执行孙某甲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3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件款5573.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案款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3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赵庆红审判员 李庆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