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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志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学民、王福民、武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王学民,王福民,武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42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黑水镇东升村*****号。被申请执行人:王学民,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黑水镇东台村*组***号。被申请执行人:王福民,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黑水镇新华路***号。被申请执行人:武凤霞,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黑水镇东台村*****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学民、王福民、武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2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学民、王福民、武凤霞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