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5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玉尾、王斯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尾,王斯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529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苏顺利,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康美村后店*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0********。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荣,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凤,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林玉尾,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王斯咏,女,200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以上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铭,福建宽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苏顺利与被申请人林玉尾、王斯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15298号民事裁定,冻结林玉尾、王斯咏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124号429室房屋产权。苏顺利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苏顺利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林玉尾、王斯咏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124号429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燕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奇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