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浙江阿鲁克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浙江阿鲁克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421弄151号。组织机构代码:72937121-X。法定代表人:阙瑟瑞•达班(CesareDalBon)。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魏圣洁,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阿鲁克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58627042-9。法定代表人:夏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夏永,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阿鲁克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夏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0元、在《中华建筑报》及中国建筑新闻网上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等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浙江阿鲁克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阿鲁克”字样”,这最后一项的法律义务履行达成和解,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嘉知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虞 伟审判员 金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佳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