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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王少辉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王少辉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952号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21214Y(1—1)。法定代表人:董建筑,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锋,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少辉,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被告王少辉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