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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天津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7号增2号国际会馆6层602室。法定代表人:邱杰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宝,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凤熠,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8号E座一层。法定代表人:任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邱杰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砚迪,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5号。主要负责人:邱杰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宝,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凤熠,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上诉人所在地在天津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裁定。事实和理由:本案三个被告中有两个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河西区,因此,被上诉人有权利向本案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被告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因此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住所地均在河西区,2016年10月前天津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也在河西区,因此本案可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天津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津翠审 判 员  高 媛代理审判员  马凤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