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晓光诉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光,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2636号原告刘晓光。被告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街。法定代表人杨云恒,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光与报告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光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