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李长增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赵瑞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赵瑞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853号原告李长增,男,194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郭亚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2182537F。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地税大厦西侧。负责人傅中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利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瑞红,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李长增诉被告赵瑞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增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增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滑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