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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青山与贺敩(学)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山,贺敩(学)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789号原告:赵青山,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贺敩(学)东,男,汉族,52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青山诉被告贺敩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敩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赵青山负担。审判员  张荣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