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夏亿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中惠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亿宏达科技有限公司,青海中惠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347号之二申请人:宁夏亿宏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6554189909L,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南街西侧颐和城府花园第82幢13单元19号房。法定代表人汪海洪,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中惠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19372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68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刘轩铭,董事长。申请人宁夏亿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中惠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0民终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中惠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宁夏亿宏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596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57元。因被执行人青海中惠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宁夏亿宏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宁夏亿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中惠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审,并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0民终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渴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