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华、王休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华,王休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休宜,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上诉人王华因与被上诉人王休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远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5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华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华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350元(王华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王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见成审判员 闫玲玲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冀琦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