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1民初8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雷胜波与缪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胜波,缪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8524号原告:雷胜波,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旭,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牧昭,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柱,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负责人;赵子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捷子,湖南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胜波诉被告缪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胜波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胜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胜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15.5元,由原告雷胜波负担。审 判 长  孙平远人民陪审员  胡伟俊人民陪审员  邓正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立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