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天军与被执行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天军,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苏天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苏天军持(2016)陕072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斌及洋县农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斌现去向不明,经对其存款及车辆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执行人苏天军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 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