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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6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16880苏州煜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威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煜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威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6880号原告:苏州煜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萧林路875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10407476。法定代表人:马刘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威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2号、4号B区块先锋广场11层38室,组织机构代码74535925-3。原告苏州煜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威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苏州煜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州煜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煜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92元,由原告苏州煜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霆人民陪审员  宋仙娟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