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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军瑞与梁咸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瑞,梁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军瑞。被执行人梁咸玲。张军瑞与梁咸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49号御景名苑小区3号楼1单元5层2号住宅房地产及3号楼1单元30号地下室房屋归张军瑞所有。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将被执行人将梁咸玲(身份证号:610404196107311027)名下位于咸阳市西兰路49号御景名苑小区3号楼1单元5层2号住宅房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军瑞(身份证号:610114196411190115)名下(原房产证号S043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陕0402执666号咸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咸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本院受理的张军瑞申请执行梁咸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终196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请将被执行人将梁咸玲(身份证号:610404196107311027)名下位于咸阳市西兰路49号御景名苑小区3号楼1单元5层2号住宅房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军瑞(身份证号:610114196411190115)名下(原房产证号S0438**)。二、办理该项转移登记不需被执行人梁咸玲签字确认。附:(2017)陕0402执6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1份。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