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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邵红霞、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红霞,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智弟,陈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97号申请执行人:邵红霞,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芬,董事长。住址: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远征路中段。被执行人:李智弟,男,汉族,1959年9月24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陈桂芬,女,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邵红霞与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智弟、陈桂芬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智弟、陈桂芬银行存款265137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