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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光锋与被执行人冯孙财、马延忠、张龙龙、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光锋,冯孙财,马延忠,张龙龙,杨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81号申请执行人:曹光锋,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冯孙财,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长县。被执行人:马延忠,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被执行人:张龙龙,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杨建平,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光锋与被执行人冯孙财、马延忠、张龙龙、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和曹光锋的书面申请,该案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的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9日曹光锋以与冯孙财、马延忠、张龙龙、杨建平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曹光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候 涛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黑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