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天津沃达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天津沃达大酒店有限公司,唐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天津地质矿产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4号。法定代表人:金若时,主任。被执行人:天津沃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八号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达玲,总经理。被执行人:唐永杰,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沃达大酒店有限公司、唐永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永革审判员 张志文审判员 陈 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爱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