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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詹定刚与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定刚,李静,陈明渝,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013号原告:詹定刚,男,1973年0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李静,女,1973年0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陈明渝,男,1974年0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东路。法定代表人:谭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定刚诉被告李静、陈明渝、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定刚于2017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定刚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定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原告詹定刚已预交),由原告詹定刚负担。审判员  邹习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