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朱凤莲与卢前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莲,卢前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024号原告:朱凤莲,女,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卢前东,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朱凤莲与被告卢前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朱凤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凤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凤莲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